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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
(198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環(huán)境保護部發(fā)布1983年10月1日實(shí)施) UDC628.191:629.12 GB3552-83 本標準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法(試行)》,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對水域污染而制訂。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和進(jìn)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。 1排放規定 1.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(油輪壓艙水,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)的含油量,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。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
1.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,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規定。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(毫克/升)
1.3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表3規定。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
2其他規定 2.1名詞解釋 2.1.1船舶:系指海上、內河各類(lèi)船舶包括水翼船、氣墊船、潛水器、固定的或浮動(dòng)的工作平臺。 2.1.2距最近陸地:系指按照領(lǐng);(xiàn)作為起點(diǎn)計算的距離。 2.1.3含油污水: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種石油產(chǎn)品的污水。 2.1.4生活污水:系指含有糞、尿及船舶醫務(wù)室排出的污水。 2.1.5漂浮物質(zhì):系指漂浮的墊艙物料、襯料及包裝材料等。 2.1.6其他垃圾:系指紙制品、破布、玻璃、金屬、瓶子、陶瓷品及其類(lèi)似廢棄物。 2.2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于當地環(huán)境特點(diǎn)(如集中生活水源,經(jīng)濟漁業(yè)區等)時(shí),可以按照國家有關(guān)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 3.標準的監測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:《船舶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》 附加說(shuō)明: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。 本標準由交通部水運科學(xué)研究所,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起草。 本標準委托交通部負責解釋。 |